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2 ) |
日期:2005/07/26 20:37 留言者:無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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唔覺意踩咗入嚟,睇到啲嘢,唔知講乜好 究意乜嘢叫尊重? 乜乜咁都得????????????...........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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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3 ) |
日期:2005/07/26 21:08 留言者:有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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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心,你真係未史過咯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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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4 ) |
日期:2005/07/26 21:48 留言者:有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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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心,
你真係見得少咯, 再過份d都有啦.
呢度係咁嘞, 睇開d啦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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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5 ) |
日期:2005/07/26 22:26 留言者:胡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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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堅兄:
《六月雪之大審》由蘇翁撰曲,Karaoke版本, 本人有以下的版本:
文千嵗, 梁雪芯(做), 李寶瑩唱 (風行) 羅家寶, 吳美英 (寶華) 梁耀安, 郭鳳女 (孔雀廊)
並沒有你所說的 :倪惠英、梁耀安, 郭鳳女、姚志強 版本 !!!!?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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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6 ) |
日期:2005/08/09 14:27 留言者:阿堅
電郵:honicip@yahoo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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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藝術的追求,每個人的期望不同。我亦無意在此與任何人辨論。
只想提出幾點,現時家傳戶曉的長篇粵劇錄音《帝女花》、《再世紅梅記》中不少段落,都非出自唐滌生原著中,例如《觀柳還琴》那一場李慧娘所唱之士工慢版(山影送斜輝),又例如《痷遇》那一場長平公主所唱的反線二王祭塔腔(念國亡父崩、母縊、妹夭、弟離)。其實唐滌生這幾套不世力作,現時流通的版本,還包含了其他很多後人的增、刪、改動,都是經過任、白的首肯的。難道這些改動,也就代表連任、白也不尊重唐滌生還是什麼?
我只是覺得,一首好的藝術術品,如果還有改善的餘地,作一些修改,就是代表不尊重?這是什邏輯?
但每人的理念不同,思巧的方法亦不同,我也管不了人家那麼多,我只做我自已認為好的東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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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7 ) |
日期:2005/07/27 15:44 留言者:yayawoowew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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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堅哥,
我支持你,天下文章原本就係一大抄,你有好d o既意念不妨改下,睇睇係唔係真係好d, 真係改完會好d咁又怕乜改,人家鐘意攬住個神主牌唔郁由得佢地,又唔係老虎屁股唔摸得呀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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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8 ) |
日期:2005/07/27 20:34 留言者:胡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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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就無謂, 好0野0既自己另寫一隻歌, 冇本事就咪亂改前輩作品, 我胡塗向以事論事, 開罪處, 見諒 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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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19 ) |
日期:2005/07/27 23:26 留言者:老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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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塗,
通常鍾意改人地d曲0既人係無本事自己作曲, 作者生前都唔同呢d人計較, 不屑回應, 任由群丑亂舞, 你都係睇開d啦.
至於唐滌生d曲俾人改係因為有d人改一兩個字就走去登記版權, 有錢收呀, 梗係搏晒命改啦.
阻人發達好人好乞人憎, 你咪由得佢地咯, 唔使同佢地講咁多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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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20 ) |
日期:2005/07/28 09:13 留言者:yayawoowew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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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不見相對論亦有不足之處,由現代科學鑽研後出了"時間旅程"補充之,又或將來發覺仍需作出修訂又如何? 又譬如牛頓三條定理在當時被認為就是宇宙定律,後來亦被發現其局限性。此種種鑽研,修改,再鑽研,再作出修改,祇會朝好的方向前進,其理如出一轍矣。
有人擅於創作,有人擅於找出不足之處,有人擅於墨守繩規,正是各自各精彩也,此仍良性互動,又有何不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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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21 ) |
日期:2005/07/28 13:42 留言者:阿堅
電郵:honicip@yahoo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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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對現存歌曲之修訂,我要講的都講了,所以沒有更多要說的了。我也不會理會別人說些什麼,更不會怕人家批評而不做想做的事。
在此帶出一點:希望大家在表達自已意見時,無必要使用帶攻擊性、悔辱性的語言。用了攻擊性、悔辱性的語言,不能加強一個所說的意見的說服力,只會反影出一個人的修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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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22 ) |
日期:2005/07/28 13:46 留言者:Amateur 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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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用了攻擊性、悔辱性的語言,不能加強一個所說的意見的說服力,只會反影出一個人的修養."
"正是各自各精彩也,此仍良性互動,又有何不可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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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六月雪之大審曲文修訂 ( No.23 ) |
日期:2005/07/28 15:53 留言者:m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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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編前人作品,尊要與否暫且不談,但可能涉及版權問題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《版權條例》第22條(1)(g)款,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擁有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的獨有權利; 而第22條(2)款則訂明,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,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 (這包括製作改編本),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。
當然,在現實環境中,大家純為學術研究性質的交流而修改別人作品,或許無傷大雅,但如作公開發布、演出,則可能要考慮到版權的問題。
以上管見,純為討論提供另一個考慮的角度,不涉價值判斷問題,祈為亮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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